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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 资产损失资料改为留存备查后几个咨询热点问题
     发布时间:2018/4/28    来源:   阅读次数:2829
     

      一、以后是不是没有清单申报、专项申报了?

      国税总局18年15号公告把资产损失资料由报送制,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。但这并不意味着资产损失没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之分:

      1.纳税人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搜集、分类、保管,应按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类别,分类处理。

      2.在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,需填写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调整表。填写时应区分清单申报及专项申报,并按对应项目填列。

      二、取消资料报送后,是不是都不要专项鉴证报告了?

      取消资料报送、改为留存备查,并不改变资产损失所需证据材料。总局2011年25号公告,对部分资产损失规定必须要有专项鉴证报告,这个要求没有改变。

      三、资产损失的留存资料,企业要保管多久?

     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,有关涉税资料保管期为10年。

      四、资料改为留存备查后,企业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,还能追补扣除么?

      总局11年25号公告规定,实际资产损失于损失实际发生且会计上进行处理年度扣除。如未及时申报扣除,企业可追补至实际损失年度扣除。现在取消了备案及资料报送,企业发生了实际损失且会计上进行了损失处理,在年度申报时填写了5090资产损失表,表明企业已经进行了所得税前扣除。如果发生损失当年,企业由于资料未齐全等原因,通过填写5090表把会计上已进行处理的损失,进行了纳税调整,没有在当年所得税前扣除。以后年度资料齐全时,个人意见可按25号公告规定,在规定期限内,追补至损失年度扣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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